提供《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》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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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有效期至 |
2009年04月18日 15:0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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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》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。 纺织产品在印染与后整理等过程中要加入各种染料、助剂等整理剂,这些整理剂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。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达到一定量时,就会对人们的皮肤,乃至人体健康产生危害。因此, 有必要对纺织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,使纺织产品在生产、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。 该技术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,2006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,将所列入控制范围内的产品分成三个大类: A 婴幼儿用品 B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
类型 | 典型示例 | A 类 (婴儿用品) | 尿布、尿裤、内衣、围嘴儿、睡衣、手套、 袜子、外衣、帽子、床上用品 | B 类 (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) | 文胸、腹带、背心、短裤、棉毛衣裤、衬衣、 (夏天)裙子、(夏天)裤子、袜子、床单 | C 类 (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) | 毛衣、外衣、裙子、裤子、窗帘、床罩、墙布、填充物、衬布 |
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按表中规定指标考核 项目 | A类 | B类 | C类 | 甲醛含量/(mg/kg)≤ | 20 | 75 | 300 | pH值a | 4.0~7.5 | 4.0~7.5 | 4.0~9.0 | 色牢度b /级 ≥ | 耐水(变色、沾色) | 3-4 | 3 | 3 | 耐酸汗渍(变色、沾色) | 3-4 | 3 | 3 | 耐碱汗渍(变色、沾色) | 3-4 | 3 | 3 | 耐干摩擦 | 4 | 3 | 3 | 耐唾液(变色、沾色) | 4 | - | - | 异味 | 无 |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c | 禁用 | a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产品,pH值可放宽至4.0~10.5之间 b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 c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致癌芳香胺 |
考虑到部分产品还须进行湿处理加工,该规范规定其pH值可放宽至4.0~10.5之间;同时对洗涤退色类产品,该规范规定对色牢度不做考核。 该规范还规定,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“婴幼儿用品”字样;其他产品则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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